(2016)桂0881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4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良,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桂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执行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2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黄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良与梁某1(另案处理)为获取不法利益,多次共同盗窃作案,具体如下:1、2016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谭良伙同梁某1窜到桂平市国会路口,被告人谭良进入中山路营业厅,趁人不注意之机,将杨某1放在桌面上的一台白色酷派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2元。2、2016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谭良伙同梁某1窜到桂平市城区农机大厦亨得利眼镜店,被告人谭良趁人不注意之机,将陈某放在桌面的一台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49元。3、2016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谭良伙同梁某1窜到桂平市城区实验小学对面飘逸坊发廊,趁人不注意之机,将韦某1放在桌面的一台白色三星S6手机(没有材料,无法做鉴定)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宋某、林某的证言、失主杨某1、陈某、韦某1的陈述,被告人谭良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良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白色酷派手机一台、苹果5S手机一台、三星S6手机一台,继续追缴,分别发还杨某1、陈杰润、韦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周小滟审 判 员 巫立慧人民陪审员 陈锦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志远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