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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3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卫东,王明月,刘玉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3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卫东。被执行人王明月。被执行人刘玉谦。申请执行人于卫东与被执行人王明月、刘玉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686执3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明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大街营业所0303370601602408721账户存款30000元,0303370601602416594账户存款70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明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大街营业所03×××21账户存款30000元,0303370601602416594账户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春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