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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初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474号罪犯初亮,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初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初亮减刑一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初亮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初亮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初亮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初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维红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