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雷元满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元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元满,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8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元满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元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左右,被告人雷元满向益阳资阳民主垸供电营业所申请在其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山田村的家中安装了一新电表,在正常用电两个月后,被告人雷元满为使自己少交电费,便采用在电表上打孔插针致使电表不能正常记量的方式进行窃电。2014年8月25日,经湖南三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明损失电量电费金额为11046.28元。另查明,2016年8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民警与益阳资阳民主垸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一起到张家塞乡山田村稽查用电秩序时,将被告人雷元满现场查获。同年8月22日,被告人雷元满向益阳资阳民主垸供电营业所补交电费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元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家用电器登记清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电费明细单、收据、谅解书;证人郭某、李某、罗某;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雷元满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元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元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还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雷元满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元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雷元满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曹 绍 华人民陪审员 赵 永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