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学伟申请执行李艳梅、王伟、王颖、王欣、刑玫、杜超、刘达航、纪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伟,李艳梅,王伟,王颖,王欣,刑玫,杜超,刘达航,纪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伟,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李艳梅,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王伟,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被执行人王颖,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王欣,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刑玫,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杜超,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民。被执行人刘达航,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纪永胜,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李学伟申请执行李艳梅、王伟、��颖、王欣、刑玫、杜超、刘达航、纪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永 顺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