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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德田与杨保健、杨宝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田,杨保健,杨宝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792号原告:李德田,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保健,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宝印,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德田与被告杨保健、杨宝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德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田撤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民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颂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