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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界执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芳被执行人韩化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芳,韩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界执字第00160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芳,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韩化生,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执字第0016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韩化生每月工资收入400元,现申请人张丽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化生每月工资收入400元的扣划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