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1324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卜贤敢、卜红梅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贤敢,卜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13**执2161号申请执行卜贤松,男,1964年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109461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金锁镇徐庄村十组31号。被执行人卜贤敢,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卜红梅,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镇江市邮政公司职工,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2015)洪金民初字第0169号卜贤松与卜贤敢、卜红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10838.4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沈利军执行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