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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光贵、李九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光贵,李九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9民初1017号原告: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六〇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秋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男,系该社清收事业部主任,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喜,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19901082005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陶光贵,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现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李九莲,女,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现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光贵、李九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原告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绍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