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仲旭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497号罪犯仲旭明。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北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仲旭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仲旭明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仲旭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仲旭明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仲旭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仲旭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婧华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