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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凌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6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男,身份证号码:×××483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凌某酒后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沿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同福北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凌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7.5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凌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二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凌某的供述与辩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表、车辆信息查询表、前科情况查询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违章车辆类型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凌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均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