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开容与南岸区香可积超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容,南岸区香可积超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814号原告:张开容,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南岸区香可积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容与南岸区香可积超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开容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开容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