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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刑更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建军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刑更446号罪犯张建军,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成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徽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止。判决送达后,张建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陇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0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以(2013)陇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1月23日以(2015)陇刑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9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6)武狱减字第30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军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要求自己。在“三课”学习中,成绩良好。该犯在生产劳动中,能够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