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飞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飞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458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广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邓飞坚,男,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1134。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飞坚刑事罚金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除有已扣划执行的银行存款70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强审 判 员 欧火材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祖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