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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飞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飞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458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广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邓飞坚,男,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1134。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飞坚刑事罚金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除有已扣划执行的银行存款70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强审 判 员  欧火材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祖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