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娇仁龙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娇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2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娇仁龙,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羁押青岛市第四看守所。本院在执行(2015)鲁0211执4229号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18000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4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昌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