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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6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可与林仕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可,林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6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可(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林仕海(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1684号李可与林仕海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仕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可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林仕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可与被执行人林仕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瑜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