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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玉建与杨力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力彬,赵玉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力彬,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建,男,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娜(赵玉建之妻),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珍,女,汉族,1955年2月1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上诉人杨力彬因与被上诉人赵玉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杨力彬在被上诉人赵玉建从事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存在何种过错原审尚未查清,应查清上述事实后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在查实被上诉人赵玉建的合理损失基础上依法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1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力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