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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申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傅微微与刘桃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桃芳,傅微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桃芳,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傅微微,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桃芳因与被申请人傅微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6)苏01民终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桃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杭 鸣审 判 员  邹小戈审 判 员  李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 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