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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久旭、田海芹申请执行陈庆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久旭,田海芹,陈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于久旭。申请执行人田海芹。被执行人陈庆彬。本院在受理于久旭、田海芹申请执行陈庆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葫民终字第0003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因于久旭、田海芹未履行调解书第四项,在办证过程中需要的契税、交易税由于久旭、田海芹承担,导致无法办理房照及土地使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葫民终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