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久旭、田海芹申请执行陈庆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久旭,田海芹,陈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于久旭。申请执行人田海芹。被执行人陈庆彬。本院在受理于久旭、田海芹申请执行陈庆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葫民终字第0003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因于久旭、田海芹未履行调解书第四项,在办证过程中需要的契税、交易税由于久旭、田海芹承担,导致无法办理房照及土地使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葫民终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