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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殷翠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殷翠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239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吕晶,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殷翠珍,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任静会,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殷翠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