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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震与南京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震,南京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933号原告:罗震,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高加林。原告罗震与被告南京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罗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震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罗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