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震与南京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震,南京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933号原告:罗震,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高加林。原告罗震与被告南京早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罗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震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罗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