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25民特5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邱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邱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104号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邱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某某与邱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某某、邱某某因相邻通行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9日经谷城经济开发区白龙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邱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前将堆放在刘某某家门前的废砖清理移除,不得影响刘某某家人的通行。双方不得再因此有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某与邱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经谷城经济开发区白龙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