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9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春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482号被执行人王春龙,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北兴镇西南街,身份证号:2302811980********。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王春龙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