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曾其存与杨翠发股金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其存,杨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曾其存,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杨翠发,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曾其存与杨翠发股金返还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翠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黄 文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