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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兰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兰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494号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凤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兰福。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兰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依法适应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张兰福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