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玉林、王燕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林,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218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玉林,男,生于1953年3月16日,汉族,住灵石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燕,女,生于1980年4月16日,汉族,住灵石县。上诉人王玉林、王燕因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77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定:对王玉林、王燕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王玉林、王燕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灵石县政府逼迫王玉林、王燕将拆迁财产低价出让,灵石县东夏线一级路改造工程指挥部与王玉林、王燕签订拆迁协议后却拒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灵石县林业局假名搞50米宽的绿化带,超越授权,砍伐王玉林、王燕树木,强占王玉林、王燕商店用地、林地,推诿拒不赔偿。灵石县住建局扩路拆迁王玉林、王燕商铺,瞒算拆迁商铺搬迁费等。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对王玉林、王燕的起诉依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王玉林、王燕因拆迁安置及补偿等事宜提起的诉讼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故原审裁定对王玉林、王燕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于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钢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