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0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永红与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红,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904号原告:曹永红,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易,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D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20354396-1。法定代表人董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永红与被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曹永红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曹永红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