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再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565号罪犯刘再宏。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5)青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再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二千九百三十五元二角九分。2007年12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0月、2014年11月各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再宏减刑一年二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刘再宏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刘再宏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再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再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维红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