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民初7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蒋发平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发平,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7794号原告蒋发平,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徐云,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蒋发平与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发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蒋发平负担。审 判 长  周锦海人民陪审员  罗书红人民陪审员  左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