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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颜桂元与颜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桂元,颜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颜桂元,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颜金元,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颜桂元与颜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颜金元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