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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忠庆与马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8630号原告:胡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安,浙江杨柳风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同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安与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以被告马某某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汇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45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14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被告马某某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其向原告借款是事实的,但在借款当日,即按照月息三分支付原告利息4500元,后又按照月息三分支付原告利息三次,并于2016年3月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3000元,具体金额忘记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期六个月。被告在出具借条时,向原告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利息4500元。庭审中,原、被告一致陈述,双方对涉案借款口头约定按照月息三分计算利息。被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15日前还款50000元。被告取得借款后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约返还借款。被告辩称其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对于该辩称,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庭审中一致认可对涉案借款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现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即时返还借款1455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借款145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计2086.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186.5元,被告马某某负担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罗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