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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5215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韩凤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