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5215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韩凤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