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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琴,王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2839号申请执行人:周雪琴,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三盈村8组29户。委托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保贵,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前进镇同西村七组11号。本院在执行周雪琴与王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保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偿还借款人民币210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032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郝思琴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