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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木兰县木兰镇临城村民委员会与冯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兰县木兰镇临城村民委员会,冯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7民初1600号原告木兰县木兰镇临城村民委员会,地址:木兰县木兰镇临城村。法定代表人汤洪波,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让生,木兰县赤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海,住木兰县。原告木兰县木兰镇临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冯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兰县木兰镇临城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让生、被告冯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木兰县木兰镇临城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用地合同。2、返还2.27亩土地经营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998年原告��应政府号召,建设高科技日光节能温室。共占32户承包田69.49亩,由13户建设15个大棚,以抓阄方式招标。被告中标承包了2.27亩,承包期间转包他人建立蒙古包用于商业服务,村民反应强烈,为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为此诉至来院。被告冯海辩称:原告无权诉讼,建立我是响应县政府、镇政府号召以招商引资方式建设高科技示范节能温室,谁投资谁受益,原前进村无偿提供给土地,以抓阄方式中标,故原告无权诉讼。我没转包给任何人,现在着手重新生产,原告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起诉我到法院,给我的及家人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应该给予赔偿,故我不同意解除合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原前进村现更名为临城村,响应政府的号召,建立节能日光温室,以解决城镇居民冬季蔬菜供应问题,当时留下32户土地69.49亩,以抓阄形式对外招标,13户中标,其中被告抓得2.27亩用于温室建设,中标后被告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交给被告经营,被告经营期间原告未收取承包费,被告于2012年将此地转包给徐光,用于蒙古包建设进行商业活动,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2015年收回,现正在清理拆除蒙古包,要恢复生产。以上事实双方提交了证据和谈话笔录,被告承认装包事实,本院对上述事实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取得争议的2.27亩土地经营权后,开始能按照目的进行蔬菜生产,履行了口头合同,但从2012年始,将经营的土地擅自转包他人未取得原告同意,并且改变了土地用途,是严重的违约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原告要求解除口头合同,恢复土地经营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继续恢复土地种植至生产经营,因原告不予谅解,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木兰县木兰镇临城村民委员会(原前进村)与被告冯海口头承包合同。被告冯海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木兰县木兰镇临城村民委员会2.27亩土地经营权。被告冯海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自行拆除争议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冯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日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