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株洲市融成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市融成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融成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文建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负责人:董广恩,总经理。上诉人株洲市融成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31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株洲市融成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代为求偿权纠纷,而原审裁定套用合同纠纷裁定;既然原审认为上诉人异议成立,就应当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没有要求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代为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范围内依法取得保险代为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依法让渡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依法基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代位求偿,当然案件的管辖要基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本案中上述法律关系形成所基于的合同即《运输代理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中甲方即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法院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