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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与张其林、李凡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张其林,李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址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王诗贵,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其林,男,198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李凡,女,1988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与张其林、李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其林、李凡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其林、李凡购买的皖x**传祺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