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齐向东与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向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向东,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上诉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齐向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购买的房屋位于保定市易县荆轲山村,即合同履行地为保定易县,且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纠纷为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案属于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5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6月1日、6月26日、7月9签订的三份《商品房认购书》,不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属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原审裁定认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