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佳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佳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476号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788号明珠广场B座4楼。法定代表人:刘立芳,总经理。被告:王佳琦,汉族,女,1987年12月2日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佳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给原告长春市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 鹤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