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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赵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赵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556号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被告:赵小平,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叙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