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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7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石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石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7670号原告:潘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石1,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宁,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德裕,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诉被告石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石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宁、宗德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石某2十八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均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自行相识恋爱,于2004年12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15日生育一子名石某2。婚后,被告玩起了网上赌球,原告将工资十几万元都交给被告保管。2015年6月,被告坦白因赌博输了家中积蓄和儿子的生日礼金,并保证以后不赌博。但2015年12月,被告又说偷偷刷了原告的工资卡用于赌球,并欠下14万元的赌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如果再赌球,就净身出户,并把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2016年3月,被告仍在网络赌球。2016年6月,原告在被告手机中发现下班后去夜总会玩女人,拍摄女性三点式照片,并发现2016年3月至6月赌球的交易明细。原、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必要和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石1辩称,原、被告感情还是不错的,被告为了挽回婚姻做了很多努力和牺牲。2016年4月,被告为了家庭稳定将婚前的房屋所有权更名为原告一个人。2016年6月,被告将原告的户口从南京迁入上海落户,被告请假陪伴原告办理身份证。被告并没有赌球,也没有赌博。儿子生日礼金1万元与原告的工资卡积蓄4万元是被告拿走了,当时是为了给被告母亲5万元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被告用自己的工资归还了儿子生日的礼金。因为原告与被告母亲关系不好,被告无法向原告解释钱款的用途,只能解释是被告在外赌博输掉了,被告并没有在外欠有赌债。原告2015年12月要求将被告婚前的房屋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给原告一个保障,威胁要跳楼,被告写了保证书,当时写的金额144,000元并非被告的赌债,而是为了多写一点金额以后可以存些钱给母亲。2016年7月15日,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及户口迁入后,原告还要离婚威胁说要跳楼,被告为了安抚原告,挽回感情写了承诺书,但内容不属实。2016年5月8日,被告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七点钟到家,六点多时被告还给原告打了电话,被告向原告解释,但原告不相信被告。被告手机里的女性三点式照片是朋友开玩笑发的。被告并没有赌球,原告提供的赌球账户也并非被告的账户。原、被告的矛盾主要是婆媳矛盾。被告父母为了让原、被告感情能够改善,到被告妹妹家居住。被告有能力挽回原、被告的感情,调和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的关系,被告也会努力尽到男人的责任,继续承担家里的开支,并愿意将每月的工资都交给原告保管。小孩目前是五年级,小升初最关键的一年,不能让原、被告的关系影响小孩的学习。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自行相识恋爱,于2004年12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15日生育一子名石某2。婚后,原告认为被告有赌球行为并为此拖欠外债14万余元,为此与被告产生夫妻矛盾。被告否认赌球,并声称是为了借钱给母亲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对原告谎称赌球输钱。被告曾分别于2015年12月26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后不赌,对外借款144,000元,所有卡都交给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如做不到净身出户等内容。2016年7月15日,被告再次出具字据,确认赌博,同意离婚,财产一分不要,净身出户等内容。审理中,被告表示是因原告要跳楼,为了挽回感情而出具上述字据,内容并不属实。2016年9月5日,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于2002年8月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2016年4月,上述房屋产权由被告名下更名为原告一人。2016年7月5日,原告的户籍从南京市迁入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被告书写的承诺书两份;被告提供的购房发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结婚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互相关心。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告认为被告赌球而与被告产生矛盾,并且被告用光家中积蓄,未能及时告知原告及钱款用途,致使原告对被告失去信任。对此,原、被告皆应本着互相信任的精神,冷静对待、妥善处理。现被告愿意努力尽家庭责任,努力调和家庭矛盾,以积极态度应对双方的矛盾,希望夫妻和好。原告亦应念及以往夫妻感情,与被告相互谅解,一味坚持离婚的态度不足取。双方如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和关心,彼此包容,以真诚之心对待对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石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桂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