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6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黎传龙、曾火祥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传龙,曾火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粤1426民督2号申请人:黎传龙,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申请人:曾火祥,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申请人黎传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黎传龙称,201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本人由于生意周转,今借到黎传龙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2日止,每月利息为3000元,每月按时付息,保证到期全额归还,如有逾期拖欠,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经济于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前期一直有支付利息,但2016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一直未支付,且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曾火祥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曾火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黎传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曾火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泳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