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焕焕、宋自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焕焕,宋自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697号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308室。法定代表人:钱浩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张斌,浙江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焕焕,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宋自娟,女,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焕焕、被告宋自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尚余的案件受理费5162元,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5162元,由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素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