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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茂森木业装饰材料店与广州沐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252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茂森木业装饰材料店,广州沐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2528号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茂森木业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经营者王铁军,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广州沐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丁文武。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茂森木业装饰材料店与被告广州沐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茂森木业装饰材料店经营者王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沐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公告送达传票)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5万元。被告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间,先后将价值4.5万元的装饰材料出售给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未果,遂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签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欠条》和原告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因买卖合同而收取原告货物,却未在合理时间内付款,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沐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茂森木业装饰材料店支付4.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元由被告广州沐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黎嘉明人民陪审员  周柏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