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0115执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张艳敏、中亚(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敏,中亚(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0115执328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敏,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中亚(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宝中道17号。法定代表人马长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桂荣,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张艳敏与被执行人中亚(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6627195元及利息,诉讼费29095元,执行费606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宝坻区经济开发区宝中道北侧(不动产权证号124051500104)的房地产,现该房地产另案正在进行评估,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