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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前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637号被执行人孙前进,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乌达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前进未能主动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我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前进因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经在法院网上查询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前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乌达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林 俊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