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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向华与秦玉海、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华,秦玉海,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13855号原告郭向华,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秦玉海,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原告郭向华与被告秦玉海、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玉海、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秦玉海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出资人张广武在郑州黄河公证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万元,期限6个月。后张广武将该12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郭向华并通知被告秦玉海。同时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国良也为此次债权转让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履行还款责任。特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秦玉海、周国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4日,被告秦玉海和张广武在郑州黄河公证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秦玉海向张广武借款人民币12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1.8%,自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1月3日止,等。秦玉海出具了借据、收条。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秦玉海、张广武签订了保证合同。2、2014年7月3日,张广武(甲方)、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丙方)同新债权人周国良(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于2013年7月4日与借款人秦玉海签订的合同编号“民借2013-02741号”的借款合同,现借款已到期。甲方将(合同编号为民借2013-02741号)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等。3、2014年11月17日,周国良(甲方)、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丙方)同新债权人郭向华(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于2013年7月4日与借款人秦玉海签订的合同编号“民借2013-02741号”的借款合同,现借款已到期,乙方向甲方支付12万元,甲方将(合同编号为民借2013-02741号)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等。同日,被告周国良、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内容是:根据合同编号民借2013-02741号,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到期借款人秦玉海不及时归还郭向华本金12万元,海洋担保公司总经理周国良无条件2个工作日内垫付以上本金给新债权人郭向华,并加盖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周国良印章。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周国良账户117840元。4、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显示: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变更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秦玉海偿还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有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借据、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保证函的约定,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保证函的约定对借款本金12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玉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向华借款1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被告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秦玉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