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保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保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4005号原告: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海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保安。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保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亚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