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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4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3)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464号之一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法定代表人:丁磊,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莹,公司员工。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法定代表人:胡志鹏,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益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强,公司员工。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