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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被执行人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莲民初字第04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交付位于西安市大兴新区沣惠北路5号房屋(临街商铺3楼)、建筑面积380平方米、租金损失171970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6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006**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51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刚绍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