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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黄银雪、杜集合等与陈占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银雪,杜集合,陈占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2民初1808号原告:黄银雪,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杜集合,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陈占国,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原告黄银雪、杜集合与被告陈占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占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银雪、杜集合诉称,2013年9月、10月,原告给被告打零工,原告给付部分报酬后,剩余4360元至今未付,分别在2013年9月30日、10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款凭证,经催要,被告一直推脱,特诉请元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43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占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月份,二原告给被告打零工。被告在给付二原告部分报酬后,剩余4360元至今未付,此后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杜集合工资1360元;欠原告黄银雪工资1800元。于2013年10月18日又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黄银雪工资(6天)1200元。综上,被告陈占国共欠原告黄银雪工资3000元、欠原告杜集合工资1360元,共计436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二份欠条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在本案中,被告欠二原告的工资款436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充分,故应判决被告陈占国偿还二原告工资款4360元。因被告陈占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占国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黄银雪工资款3000元、杜集合工资款1360元,共计4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帐号:62×××47),如逾期不预交上诉费也不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贾竹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青 关注公众号“”